
8月9日,16歲高中生在參加沙漠探險活動時不幸身亡。 圖片來源:新京報動新聞截圖
8月12日,針對“16歲少年沙漠探險遇難”一事,中國探險協會再次發布聲明,稱協會已就事故處理作出過相關部署,目前均正常開展;協會基於對遇難者的尊重、對法律、真相的敬畏等原因,不會先於警方公布相關事故細節。
及時部署事故處理,並配合警方查明事實,厘清法律責任,應該說,中國探險協會作為活動主辦方的上述做法是適當的,不先於警方公布相關事故細節,也是負責和嚴謹的態度。關於事故中活動組織者究竟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,我們不妨先靜下心來,等待官方結論。
但審視此次事故,有一個問題似乎更值得我們關注:這場探險活動,是否從起始階段以及參加活動的初衷,就已偏離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?
沒錯,我國《民法典》新設了“自甘風險”條款: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文體活動而受到損害的,侵害人可以免責。但問題是,這項規定對於隻有十六七歲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,是否同樣適用?作為監護人的家長,將未成年人置於此種風險之中,是否恰當?
要弄清這個問題,還是需要從此次探險活動的性質入手。據參加此次活動的學生小李介紹:2021年6月,他們從中國探險協會在學校的宣講會中知道了沙漠徒步活動,該校有8名同學參加,其班上有3名同學報名。
“探險精神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財富。探險家在邁出第一步的時候,他的勇氣就值得銘記……”中國探險協會第二份聲明中的這句話,似乎仍在強調探險活動本身的風險性和探險精神的彌足珍貴。但從每位參加學生要交的費用高達數萬元這種情況來看,此次活動的“商業味道”十分濃厚。

8月12日,中國探險協會發布聲明。圖片來源:中國探險協會官方微博
而且,小李同學還講到,大多數人參加這個活動,就是為了出國留學能加分,並不是喜歡戶外運動——這就與探險活動本身的價值無關了。而中國探險協會的宣傳資料裏,也明確有“升學幫助”內容,比如為通過考核的學員出具用於升學及實習的推薦信;探險科考經曆為留學申請文書積累亮點等。
可見,活動主辦方在校園進行的相關宣講擺脫不了“軟廣告”痕跡,甚至直接針對的就是部分學生家長在出國、升學方麵的“功利心”,刻意尋求與家長在此方麵的“合謀”。而在這種“功利心合謀”之下,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或許被各方選擇性忽略了,未成年人權益與保護被拋之腦後,也就無視了“並不是喜歡戶外運動”的小李同學們的個人意願。
實際上,我國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就明確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,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。而讓十六七歲的孩子,離開父母去參加這種探險活動,就是一種由監護人暫時把監護職責委托給活動主辦方的行為。
為了孩子出國留學能加分,“功利心”迫切的家長們,急於自作主張,或許就失去了風險意識,也沒有過多考慮參加的是什麽活動,到底適不適合自己的孩子。
逝者已矣。一個尚未成年的生命,永遠定格在了美好的16歲。哀痛之餘,如何從源頭上避免未成年人本不應承擔的生命風險,值得各方認真檢視、良久反思。
特約評論員 | 梁琤(媒體人)
編輯 | 徐秋穎
校對 | 吳興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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